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各国质量体系

2024-05-21 02:59

1.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各国质量体系

四、欧洲质量体系认证状况1.欧洲认证认可组织为了协调欧洲各国的认可活动,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评定和认可机构成立了欧洲认证认可组织(EAC)。EAC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欧洲的区域性认可承认制度,该认可制度以相互承认彼此的能力为前提。 EAC在前一阶段主要通过签署国家评定和认可机构间的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来开展工作,成立于1991年,目前已签署此备忘录的成员机构有17个,分别为NACQS(比利时)、ICHS(丹麦)、ICLAB(爱尔兰)、ISAC(冰岛)、RVC(荷兰)、NA(挪威)、IPQ(葡萄牙)、SWEDAC(瑞典)、NACCB(英国)、SINCERT(意大利)、DAP(德国)、ELOT(希腊)、BMWA(奥地利)、COFRAC(法国)、FINAS(芬兰)、RELE(西班牙)、SAS(瑞士)。其中NACCB、FINAS、RVC、SAS、SWEDAC6个国家的机构于1994年11月21日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签署了质量认证的相互认可协定(MRA)。根据这个协定,各签约国承认对方认可的认证机构与本国认可的认证机构享有同样的权利。2.欧洲质量体系评定与认证网(E-Q-Net)E-Q-Net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非官方的欧洲质量体系评定与认证网络系统,由16个机构组成,分别是:AENOR(西班牙)、AFAQ(法国)、AIB-Vincotte(比利时)、BSIQA(英国)、CISQ(意大利)、DS(丹麦)、DQS(德国)、ELOT(希腊)、IPQ(葡萄牙)、KEMA(荷兰)、NCS(挪威)、OQS(奥地利)、NSAI(德国)、SFS(芬兰)、SIS(瑞典)、SQS(瑞士)。E-Q-Net是一个通过签署多边谅解备忘录而形成的松散型组织,认证结果的互认通过随同证书的附件加以实现。互认的基础是各成员机构符合EN45012和EAC建议的要求。3.欧洲信息技术领域质量体系评定与认证多边协定(ITQS)ITQS协定的成员有9个机构,分别是:AIB-Vincotte(比利时)、AFAQ(法国)、BSIQA(英国)、IMQ(意大利)、Elektronik Centralen(丹麦)、KEMA(荷兰)、RWTUV(德国)、TUV Rheinland(德国)、TUV Bayern(德国)。ITQS已得到欧洲信息技术、通讯检验和认证委员会(ECITC)及欧洲检验和认证组织(EOTC)的批准。获得ITQS某一成员认证证书的企业将收到一份表明ITQS其他成员承认此证书的附件,该企业将获准ITQS注册。五、美国的质量体系注册制度1987年3月当ISO发布了ISO9000系列标准并把它作为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当时,美国产业界的普遍反应是怀疑它是否行得通。但是随着1992年末欧洲市场的统一,美国产业界对此看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接受ISO9000系列标准。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国家已经对进入本国的产品或服务提出了一定要符合ISO9000的要求和许多采购的公司都要求其供方必须是通过ISO9000认证。例如美国三大汽车制造商将ISO9001模式用于对其13000个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定。美国质量体系认证认可机构是于1989年11月由美国质量管理协会ASQC分离出来的一个民间组织,简称RAB。它主要开展如下业务:·认证机构的认可及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及注册;·审核员的评价注册。其中,它在进行认证机构的认证及注册时, 必须和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一起进行。由RAB统管活动的具体实施,而ANSI负责与活动有关的主要工作程序的协调。从1994年6月至现在, 它已接受国内的18家认证机构的申请,现在已认可了13家认证机构可以对企业推行ISO9000实施认证。截止到1994年7月,取得体系认证的企业:美国3808家、加拿大869家、墨西哥77家,其中在1994年第一季度取得认证的3146家美国企业中,化工产业603家,占19.1%;电子产业(不包括计算机产业)689家,占18.7%。RAB还开展了质量体系认证国际认可方面的工作。1993年1月,ANSI-RAB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荷兰及英国的认可机构举行了联席会议,就通过国际认可论坛(IAF)开展认可合作和交流有关信息达成共识。其目的是通过协调各国的认证程序,增进质量体系认证的可信度,以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另外,RAB就相互认证协议(MRAS)已同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的有关机构签署了备忘录(MOU)。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各国质量体系

2.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介绍

世界上实行认证最早的国家是英国。1903年,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首创用于符合标准的 标志,BS标志或称风筝标志。后来,该标志按英国1922年的商标法注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认证标志。

3.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制度

六、日本的体系认证制度日本质量体系审核注册制度是根据1992年6月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向通商省和运输大臣提交的日本质量体系审核注册制度的方法建议书建立的。该制度依据的标准是JISZ9900系列标准,JISZ9900系列标准是等同采用ISO1987年版的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审核注册认可协会最初是由经济团体的35个产业代表组成的检查委员会,根据日本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财团法人经过通商产业大臣批准及运输大臣的批准于1993年11月成立,简称JAB。该协会在成立之初先后审议和制定了认证机构设立的方法。质量体系审核注册认可协会的职责是:负责质量认证机构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和注册,审核员的评价及注册和符合条件者注册;开展质量体系审核注册制度和国外机构的相互承认的活动及国内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和协作,就有关质量体系审核注册进行普及和研究。自JAB成立以来,已认可质量体系认证机构11家,审核员培训机构2家。同时日本还积极参加国际上质量体系互认活动,现在已与荷兰、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8个国家的7个认证机构签署了两国间互认的备忘录(MOU)。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制度

4.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体系评定

三、质量体系评定国际承认制度(QSAR)QSAR(质量体系评定国际承认制度)最初于1992年提出。当年,ISO理事会通过了28号决议,要求ISO、CASCO(合格评定委员会)就如何促进合格评定结果的广泛国际承认进行研究。1993年5月,ISO、CASCO向ISO理事会正式提出报告,ISO理事会据此通过了1993年23号决议,同意建立质量体系评定国际承认制度(Quality System Assesment Recognition),简称QSAR,并成立特别委员会研究提出QSAR具体方案。特别委员会提出QSAR总体方案后,经1994年9月ISO全体大会和IEC全体大会审议并修改后,提交ISO成员团体征求意见。ISO理事会于1995年1月23日至24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国家成员团体反馈的意见,理事会经审议,通过了理事会1995年6号决议,同意特别委员会提出的QSAR方案,待ISO、IEC指南61《认证、注册机构评定和认可制度的基本要求》和ISO、IEC指南62《质量体系评定和认证、注册机构的基本要求》批准颁布后(预计1995年批准),正式进入QSAR方案的实施阶段。

5. 最新的质量认证标准?

ISO9001:2015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ISO9001:2008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版本。( ISO 9001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Revision )ISO9001:2015版标准工作组预计会在2015年第四季度发布正式的ISO9001:2015标准版本。

ISO9001:2015标准改版后的结构、术语以及定义都不会产生变化,仍然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组织背景、领导、规划、技术支持、操作、绩效评价及改进等十部份内容。
新版ISO9001:2015标准除了一些常规的措辞变化,附则SL(资料性)需要使用的文本中不包含“预防措施”的具体要求。“预防措施”可能未被包含在ISO9001最终修订的版本中,原因是任何整体的管理体系都是将预防不符合作为首要目标的工具。
显然在现标准修订阶段,没有一个机构可以肯定ISO 9001最终版会包括的质量管理体系内容。直到2014年年底最终草案的发布之前,也没有一个组织可以切实预测标准的要求、作为内部流程或程序修改的详细计划、或者ISO 9001认证过渡期的安排。


可以说 最新的标准仍是2008标准 至少现在2015年修订 还没有正式出来

最新的质量认证标准?

6.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是什么

再认证现场审核的时间与初次认证二阶段现场审核所需时间一致。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ISO管理体系再认证与初次认证的区别在于,再认证没有一阶段审核,只有二阶段,除非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或运作环境有重大变更;初次认证时只需考虑受审核方从体系运行至现场审核日的运行情况,而再认证现场审核时,要综合考虑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做出再认证结论。

7. 质量体系认证的系列标准

1、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2、 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3、 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4、 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测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5、 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质量体系认证的系列标准

8.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标准

法律分析: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为企业申请认证的依据标准,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是适用于各行各业,且不限制企业的规模大小。国际上通过认证的企业涉及到国民经济中的各行各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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